各位委員及有關單位:
根據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規定,現開展本年度連續搬運機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,標準項目見附件。現將復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復審標準范圍
1.標齡(實施時間)已滿5年的推薦性國家標準。
2.為滿足國家經濟、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標準體系優化需求,急需開展復審的其他推薦性國家標準。
二、國家標準復審主要內容
為提高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質量,確保復審結論的科學合理,應從以下六個方面內容進行審查和評估。
1.標準的適用性。標準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范圍,屬于超范圍制定或不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要求的,應給出“修訂”或“廢止”的結論。標準涉及的產品、過程或服務是否已被淘汰,已被淘汰的,應給出“廢止”的結論。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明確合理,能否覆蓋新產品、新工藝、新科技或新服務,適用范圍不夠具體或不能覆蓋新情況的,應給出“修訂”的結論。
2.標準的規范性。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可驗證、可操作,若技術內容存在不可驗證、不可操作的情況,或者標準中未規定驗證方法或試驗方法,應給出“修訂”的結論。
3.標準的時效性。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已更新,若采用的國際標準已更新且適用于我國實際情況的,應給出“修訂”的結論。
4.標準的協調性。標準的相關技術內容是否與其他標準重復,若存在重復且不協調的情況,應給出“修訂”、“整合修訂”或“廢止”的結論。是否存在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、部分規章、國家產業政策或其他標準不協調、不一致的問題,若存在不協調、不一致的情況,應給出“修訂”或“廢止”的結論。
5.標準實施效果。從標準引用角度分析,具體包括: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、部門規章、國家產業政策引用,標準是否被強制性標準引用,標準是否被其他推薦性標準引用三個方面。從標準實施的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、生態效益等方面分析。如標準造成負面效益,應給出“修訂”或“廢止”的結論。
6.其他情況。標準規定的內容與重要批示指示、重點決策部署、重大輿情和應急突發事件等存在不適用的情況,應給出“修訂”或“廢止”的結論。
三、復審結論
標準復審結論分為:繼續有效、修訂、整合修訂和廢止。
請各有關單位根據標準的實施情況,并根據本通知要求,做好國家標準復審工作,填寫標準復審結論(見附件“連續搬運機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”),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返回至秘書處。
聯系方式:
全國連續搬運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
地 址:北京市雍和宮大街 52 號
聯系人:邢 蕾
電 話:010-89659788
E-mail:lxbyjxbwh@163.com
附件:連續搬運機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
全國連續搬運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
2024年10月15日